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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赤峰公安 2020-09-08

  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赤峰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伤医、闹医、辱医,严重扰乱医疗场所治安秩序的。
  四、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患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五、非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废弃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废物的。
  六、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防护服、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的。
  九、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十、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一、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十二、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三、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四、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
赤峰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编辑丨李俊材、田静 审核丨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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